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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关于旅行目的出境的中国人从国外向国内邮递物品的问题[118846]

问题编号:[118846]

问题标题:关于旅行目的出境的中国人从国外向国内邮递物品的问题

问题内容:1.持中国护照的旅行者到国外后,通过邮递的方式向国内邮递在国外购买的物品,其价值在什么范围是免税的? 2.假如某公司委托不同的去国外旅行的中国人,从国外向其邮递商品,虽然每个人邮递的物品都在第一个问题涉及的免税额度之内,但数量可能很多(比如每个月上百件),在这样的情况下违反什么法律规定?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海关相关规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验放进出境邮件时,对个人收寄的物品,原则上以限值决定是否允许进出境;对单件不可分割的物品,虽超出限值规定,但确属个人正常需要的,可从宽验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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