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19642]
问题标题:关于来料加工设备结转
问题内容:我厂是凤岗关区的来料加工企业,现有一台设备想转至长安关区的另一来料加工厂,双方于2010年办理了补充设备协议,问题1、请问转进方是否需征收进口增值税?2、都是黄埔关区内的企业可不可以不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3、如果不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前是否要办理关封申请表?是否同料件结转一样先办理进口方转进,再办理出口方转出手续?4、若要按转关运输办理的话,请问手续流程?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您好。一、自2009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8年第103号公告所规定的减免税货物(包括不作价设备)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二、您可以按照设备结转的方式办理结转手续,程序与其他结转相同,请携带该不作价设备手册前往主管海关保税监管内勤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