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21974]
问题标题:入境旅客携带物品规定
问题内容:入境旅客携带物品规定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的规定,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一)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制品;(二)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的自用物品;(三)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四)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五)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六)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七)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