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9922]
问题标题:维修物品
问题内容:您好,关于您对于编号 179657的回复我已经收到,但是我想问的维修物品并不是以私人名义进口,而是已公司对公司的方式返还到中国来维修。我司出口到德国的箱包,最终消费者在使用的时候造成了轻微的损伤(但是这个损伤是可以修复,并且是在我司承诺的保修期内),消费者把包交给我司在德国的经销商,由经销商把箱包通过普货的形式发回到中国,我司根据包的损坏情况修理完毕后再运给德国的经销商,并交还给最终的消费者手上。请问这个方式是否可以按维修物品的贸易方式操作。盼复!!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简要回答:可以“修理物品”方式向海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