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23636]
问题标题:台湾省旅客从台湾带手机等3C商品
问题内容:你好,我是台湾省台北市人,因在云南工作的关系,常会自台湾携带手机/笔记本电脑入境,请问携带的上述物品要申请交税吗?同时税率是多少?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昆明海关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受理,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7年72号公告相关规定,进境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总价值超2000元人民币的物品,进境时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向海关书面申报,并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旅客携带的手机属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海关给予免税放行;笔记本电脑属于国家规定的20种应税商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海关按物品征税放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9号,进境旅客复带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核准为暂时进境的自用物品,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内,海关依照规定凭担保(保证金)准予暂时免税放行,旅客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出境手续或将原物复带出境。保证金按照应征税足额收取,具体计算公式: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三、以上执法依据可在互联网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有关完税价格审定及税率可参见海关总署2007年第25号公告。 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 昆明海关 20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