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关于个人物品申报的问题
问题标题:关于个人物品申报的问题
问题内容:你好, 我是中国公民,受公司委派第一次到美国出差,除了公司的笔记本外,我自己在美国买了台笔记本,价值3600元人民币,笔记本是我自己家里用的。另外还购买了三个数码相机,每个大概1000元人民币,其中一台数码相机我自用,另外两台分别是亲戚托我买的,我这种情况算是合理自用范围吗?如果不是,我是需要全都申报,还是只需要申报帮别人带的两台数码相机?盼回复。 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7年第72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进境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自用物品,应向海关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和规范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8]15号),旅客携运进境属于国家规定的20种应税商品,仍应予以征税放行。笔记本电脑、照相机属20种商品,因此需要征税放行,税率为20%。请如实向海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