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88909]
问题标题:希望帮忙解答,甚急!非常感谢
问题内容:您好,我的一个台湾的亲戚给我们家六个亲戚每人寄了一个邮件(书册,每个邮件3000¥、每个8KG),但是《领取物品通知单》只发到了我父亲的手里,上面写了六个邮件的邮件编号。如果我代替我父亲领的话,还可以按照个人物品报关吗?是不是通知单弄错了?是不是应该寄六分通知单,给六个收件人,对吗?我觉得个人来往如果变成了必须找代理公司去报关就不是一个性质了,我人在临沂,很担心没问清楚就去一趟青岛结果是白去一趟,遂想请问一下如果我去青岛代我父亲领取的话该怎么做?怎么才能按照个人报关?该拿着那些东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2007年第161号)规定:第七条 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一)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二)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三)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四)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第八条 超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数量,但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一)个人携带、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册(份)的;二)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三)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四)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五)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有前款所列情形的,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请退运其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国际特快专递邮件通知单》或《国际普通邮件通知单》,由邮政速递局在报关邮件入海关监管仓库后,按照邮件收件人地址寄给收件人。如有未竟事宜请与青岛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普邮科电话0532-83867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