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残次品出口
问题编号:[104529]
问题标题:残次品出口
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是做进料加工业务的,由于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些残次品,现想将此部份残次品出口至海外,根据苏州海关苏关综发[2008]315号文中《苏州海关关于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处理的操作办法》中第二章第八条:残次品退运,按照成品出口方式办理,应先办理相关手册备案成品及对应单耗关系,我的理解如下 :
1.先在进料加工手册中进行出口成品备案,出口成品规格处注明是残次品,残次品的单价以实际成交的单价进行备案,可能只有正常品的1/100。
2.手册备案完毕后,进行正常报关申报出口,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
3.手册核销时,以手册中备案的实际单耗将出口的残次品折算成料件。以上合法吗?,如果不可以按此方法进行操作,那么该如何操作?多谢答复!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南京海关
答: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残次品出口前,企业应根据残次品的实际情况办理成品项和对应单耗关系的备案。
2、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申报出口。
3、关于残次品出口的价格,原则上企业可以按照实际的出口成交价格申报,如海关对出口价格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物价部门的价值鉴定证明。以上答复供参考,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