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物品从国外带回经过海关的税收问题
问题编号:[107752]
问题标题:关于个人物品从国外带回经过海关的税收问题
问题内容:因为最近准备回国了,本人在加拿大。想问下有关在上海入境收税的问题。个人可以带的物品是超过多少才收税,比例是多少?我还会带2只红酒会被收税吗?还有一个自用3年前买的摄像机我带单据的话会被收税吗?我还会带16瓶小香水,几瓶指甲油,还有些吃的。这些都会被收税吗?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7年第72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进境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自用物品,应向海关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和规范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8]15号),旅客携运进境属于国家规定的20种应税商品,仍应予以征税放行。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等属20种商品,因此需要征税放行,税率为20%。请如实向海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