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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驻外外交人员自带机动车回国

问题编号:[108427]

问题标题:驻外外交人员自带机动车回国

问题内容:您好!  我是中国驻非洲某使馆的外交人员,现有几个问题急需了解,请复示为盼:
  1、馆员的汽车是“车改”后,于2005或2006年购买的旧车,可否自带回国?
  2、如购车地点在欧洲,后转馆至非洲馆工作,这种情况在入关办手续时是否有问题?
  3、因购买的车是当地车行的旧车,无原始购车发票,可否?
  4、我馆委托“中远”将车运抵天津港后,馆员在办理手续时需提前准备好哪些材料?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2005年41号公告规定,驻外馆员在第一至第二个任期内,且累计任职时间2年以上(含2年),可进境1辆小轿车(含越野车),但车辆需在外使用一年以上.馆员应在本人入境后6个月内向国内居住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提出申请,并需提交下列单证:
1、护照、居民身份证;
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
3、国内外派主管部门出具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证明书》;
4、提(运)单、购车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5、经申请人签字、所在单位盖章的(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根据规定,购车发票为必要单证,需向海关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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