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94892]
问题标题:反倾销产品进口
问题内容:您好:进口反倾销产品时,按海关总署2001年9号公告,提供原产地证及境外发票上标注原厂商名称和发票号码是否就可以?实在提供不了原厂商发票。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汕头海关
答: 你好。根据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第一款规定: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被诉倾销产品(以下简称“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货物时,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对于直接从被诉国家(或地区)的生产厂商进口被诉倾销商品的,还必须向海关提交原厂商发票。对于通过境外贸易商间接进口被诉倾销产品的,也应向海关提交原厂商发票,确实无法提交时,向海关提交的由境外贸易商制发的商业发票上必须包括生产厂商名称和原厂商发票的编号。是否可以适用“境外发票上标注生产厂商名称和原厂商发票号码”的情况,需参照该批货物的贸易流程情况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