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国家对文物出口有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凡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如出口文物或个人携带文物出境,按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都必须在出口报关以前,申请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海关凭该部门盖的火漆标志或文物出口证明放行。境外人员托运、携带文物出境的,还应在报关时交验用外汇购买的文物销售发票。
问:需要办理鉴定的出境文物品种有哪些? 答:凡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俱、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1949年以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等;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都必须进行文物出境鉴定。
问:哪些单位可以经营出口文物? 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国家文物局批准经营文物的单位。
问:什么是暂时进出境文物? 答:暂时进出境文物指暂时出境并复带进境的文物和暂时进境并复带出境的文物,其中包括:国家批准的对外文化交流、出国展览、合作研究等项目或其他需由我国驻外机构人员、出访人员携带、托运或邮寄的暂时出境文物。
问:暂时出境并复带进境文物有什么管理规定? 答:暂时出境并复带进境的文物,在出境前,由当地文物出境鉴定组根据批准文件和文物清单、照片查验无误后签发出境证明,复带文物进境时,须根据清单、照片进行复验。海关凭出境证明按暂时出境货物予以验放。
问:暂时进境并复带出境的文物有什么管理规定? 答:暂时进境并复带出境的文物由海关按临时进出境货物管理规定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