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28794]
问题标题:进料加工产品转内销
问题内容:我公司进口丙烷做进料加工,产品为乙烯、丙烯以及副产品,原料免税进口后已将丙烷加工成相应的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或其他情况乙烯、丙烯及副产品不再需要出口,有如下几种情况: 1、所有的产品都不出口,全部销售给国内客户或自用掉用于生产下游产品; 2、只出口部分乙烯(如占乙烯产量的70%),其他产品销售给国内客户或自用掉用于生产下游产品请问:这两种情况下,我公司应该如何补缴进口税金?该种情况对公司以后的进料加工业务有何影响?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 您好!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成品、副产品等内销有统一、规范的规定。对于加工贸易成品内销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署令第168号)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加工贸易副产品的内销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报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11号)第八条有关规定办理。上述具体文件可以在海关总署官网下载。 此本手册办结后不影响你司今后手册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