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待来华举办展览会的单位,应当将有关的批准文件事先抄送展出地海关,并向展出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2、展览品应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需延长复出境期限应报主管海关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展览品进境时,展览会主办单位、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可为相当于税款金额的保证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书,以及经海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担保。
4、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在展出地海关办理展览品进口申报手续。从非展出地海关进口的展览品,应当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5、对于转为正式进口的展览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