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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海关总署116号令解释

问题标题:海关总署116号令解释

问题内容:本人为外国地区常驻机构之常驻人员欲向贵关申请自用进境车辆时,对于第六章附则-“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公安部门批准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这条用语含义本人理解是指经由公安主管机关所签发的(港澳地区暂住证),签发日期满一年或超过一年,本人的签发日期是5年,而贵关友善口头告知因本人所任职的常驻代表机构是在2009年4月1日到职,未在境内连续居住一年,所以无法符合116号令办理申请,而本人之同事在北京海关提出申请时,只是需要出具公安机关所发的港澳地区人员暂住证,有效日期是1年以上(含1年)就可办理申请,不需连续居住1年。因为本人为香港居民常进出中港两地,并无连续居住满1年,而本人因为到任需要1部自用车辆,所以提出申请,如果依照贵关口头解释要等到住满1年后才能提出申请,那这条法令就失去实质意义。本人不情之情望贵关见谅,给予解释!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深圳海关

答: 1、首先感谢您的信任,及时将有关问题反馈我关。 2、从您目前提供的信息看,您应符合申请1辆自用进境车辆的条件。 3、由于对文件理解上的不同由此造成审批上的差别,对此,我们深表歉意! 4、我们已将有关问题反馈至现场有关部门,请您再次前往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如有疑问,请致电84398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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