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90099]
问题标题:关于个人使用女士包包的征税问题
问题内容:您好!本人往上海寄了两个女士背包,包包在国内专卖店售价4200-4500人民币一个,包裹到达国内以后,国内的收件人被通知包裹被海关扣留,需要到邮局办理手续领取。朋友去了邮局后回来通知我因为我寄包的时候把包上标有美元价值的地方撕掉了,只保留了标签上包的品牌和型号那部分,看不到价钱。所以海关工作人员说根据规定包裹里两件以上的物品要求他们办理退运!如果不退运,海关工作人员提出必须缴纳6000人民币的罚款!但是这两个包虽然是同品牌但是是不同颜色也不同款式不同大小形状的两款包,明显是属于个人使用物品!这跟我所查到的相关法律吧条例大相径庭!所以我想询问一下上海海关真的这样执行操作的吗?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按照个人邮递物品管理,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以外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达到起征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完税价格表》征收进口税。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邮运进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您也可直接咨询12360服务热线。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