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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请教大宗散货二次结算问题[187089]

 问题编号:[187089]

 问题标题:请教大宗散货二次结算问题

 问题内容:关员您好!我公司拟进口铁矿砂,但由于商检部门的质量证书等均未能出具,最终价格无法确定,需进行二次申报。想请问,只有进行了公式定价的大宗散货才可以进行二次申报么?如果在二次结算后,最终价格比之前的申报价格低,高出的税款部分是否予以退还?谢谢解答!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如你司所指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规定的如下情况的,可按该14号规定办理:对进口金属矿砂等大宗散装货物,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进口时先由出口方开具临时发票,货到并检验后再确定实际成交价格的,能预知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或重量)可能发生变化的,海关根据进口单位申请,允许企业先凭担保放行货物,待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后,办理征税结关手续。上述货物缴纳税款后,如应补征税费或进口单位为了正常办理对外付汇而申请补缴税费的,进口单位应按实际进口数量及价格与原申报数量及价格的差额另行填制一份报关单,验凭有效许可证件,补征税费。如你司所指二次申报为补充申报,则补充申报的规定不仅限于公式定价商品,对任何进出口货物的归类、原产地、价格等事宜均可适用,你司可参阅《海关总署2009年第49号关于进出口货物补充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海关依法征税,严肃退补。根据署令124号规定,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退还与补征 第五十九条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第六十条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鉴于你司询问问题不明确,未竟事宜,请致电12360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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