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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进料成品退换[188751]

 问题编号:[188751]

 问题标题:进料成品退换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在办理电子帐册预报核时被海关告知,在本核销周期内以“进料成品退换”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必须在核销截止日前复出口,否则将作内销征税处理后预报核才能被海关审批通过。即报核周期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内进口的进料成品退换物品必须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申报退运出口。请问是否有相关法规呢?法规文号是什么?期待您的答复,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0号),海关根据联网企业的生产情况和海关的监管需要确定核销周期,按照核销周期对实行电子账册管理的联网企业进行核销管理,因此,加工贸易企业成品退换应当在当次核销周期内办理,以确保账册核算数据的准确性。另外,若退换进口的成品确实不能全部复出口的,未出口部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有关要求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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