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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海关:成都地区对资产解除监管的要求(有免税的资产)[190966]

 问题编号:[190966]

 问题标题:成都地区对资产解除监管的要求(有免税的资产)

 问题内容:我司09年及以前进口设备有免税政策并通过海关监管,现在想了解下成都地区对资产解除监管的要求是怎样的,详细点!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成都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六章第三十六条及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一)船舶、飞机:8年;(二)机动车辆:6年;(三)其他货物:5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减免税申请人需要海关出具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办结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等相关手续之日或者自海关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审核同意后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若有疑问或需办理相关手续,请与关税处联系。联系电话:8539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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