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7152]
问题标题:特殊进口文件咨询
问题内容:关于一票特殊的进口文件,向海关请教。我们先向 A 国公司采购原材料,由A国发运到B国。再委托 B 国公司将原材料加工成为成品,之后我们安排成品从 B 国发运到中国(Ex-works)。我们作为进口方从中国口岸一般贸易进口成品时,提供给海关的报关合同有2份,分别是与A国的原材料购买合同以及与B国的加工服务合同。进口的发票是由B国公司出具的形式发票,发票金额等于前述2份合同的总额。另外,我们还会再提供从B国到中国口岸的运输发票或合同将海运费保费等计入进口报关单CIF完税价格。 综上所述,我们进口的是成品,但是合同不是成品的而是真实的原材料购买合同+外商加工服务合同,形式发票上成品的价值是2份合同合2为1的总金额。请问这种进口文件海关是否可以接受?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具体请以现场海关通关部门审核确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