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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关:租赁贸易出口申报时贸易方式[162275]

问题编号:[162275]


问题标题:租赁贸易出口申报时 贸易方式


问题内容:海关老师您好,我司于2009年7月以租赁贸易的形式进口10件工具(进口贸易方式:租赁不满一年)在2010年5月将其中4件工具出口(出口贸易方式:租赁不满一年)。其余工具仍在境内使用,2011年8月将其余工具以退运货物的方式出口(出口贸易方式:退运货物),在出口时,海关老师提示原来进口报关单进口贸易方式应改为租赁贸易(租赁时间在一年以上,进口贸易方式:租赁贸易)以对应出口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我们将原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更改为租赁贸易,并将货物以退运货物的方式出口。请问第一次(2010年5月出口)报关单贸易方式还更改吗?是否要由租赁不满一年更改为退运货物?不更改的话是否影响海关统计?期待您的答复。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天津海关


答:您好 “租赁贸易”(1523)期满复运出(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租赁不满一年”(1500)期满复运出(进)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1500)。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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