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9000]
问题标题:币制更改的行政处罚
问题内容:尊敬的青岛海关:我司于2012-06-06有一票一般贸易出口货报关单号422020120200062008 商品编码42023200 品名:100%棉布女式化妆包 数量3120个 总价530400人民币. 由于我司操作失误错将出口发票单价币别打成人民币单价而总价为530400日元,在机场报关过程中青岛泰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未我司核实的情况下,将货物货值申报为人民币金额.事后经我司员工核实,报关单币制有误,我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向机场海关申请,将此报关单金额改为530400日元.事后机场关缉私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五款(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给予我司2.4万元行政罚款.据称我司涉嫌骗出口退税.我司是在第一时间发现在申报错误的,在第一时间到当地海关申请更改申报币制的.如果我司真的想骗出口退税的话~也就不会申请到海关办理币制的更改了,人民币肯定比日元退税要多.我想咨询一下机场海关是不是对我司的处罚过重,有没有从轻处罚的可能.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经了解该案尚处于案件审理阶段,尚未书面告知企业案件处罚结论。企业可根据《行政处罚法》赋予的权利向流亭机场海关缉私分局进行申辩和陈述,说明企业申请从轻处罚的上述理由,由办案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