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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没有提到的范围复议机关能否附带审查?[编号:

 [编号:53856] 行政复议申请没有提到的范围复议机关能否附带审查?

 问:我司因归类不符被海关稽查了,总关出了稽查结论,口岸海关根据稽查结论作出补征税款的决定。我司不服稽查结论,更不服补征税款的决定,所以我司针对稽查结论向总署提起行政复议。《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也作为证据提交给总署了,但是申请书仅针对稽查结论。请问复议机关会不会连带审查这个补征税款的告知书?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行政复议是依据申请才启动的法律救济程序,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贵司针对的是稽查结论,没有针对《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行政复议机关一般不对后者作审查。另外,本案涉及到两个行政行为,一个是海关稽查结论,一个是海关补征税款决定,由不同级海关作出,所以复议机关也不一样。所以在选择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对象等因素都需要作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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