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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海关:关于公共保税仓库仓储费(杂费)计完税价格

问题编号:[181309] 问题标题:关于公共保税仓库 仓储费(杂费)计完税价格 问题内容:你好,老师,我司在自己的工厂设立了一家公共保税仓库,想咨询老师3个问题:1、出仓货物一般贸易时:是否是CIF价格+仓储费(杂费)计完税价格?2、企业想了解的是仓储费(杂费)是经营保税仓库的单位自订的费用还是由海关制定的?3、经营保税仓库企业是否有权为了提高保税仓库经营能力及吸引更多的客户来使用公共保税仓库而适时降低仓储费(杂费)?烦请老师解惑,企业不甚感激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汕头海关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区域、场所进入境内,需要征税的货物,海关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以从上述区域、场所进入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如果销售价格中未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区域、场所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应当按照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予以计入”。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及其释义“货物销售时,特殊监管区域内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未列入货物的销售货款,而单独收取的,则该类费用应以实际发生额计入被估货物的完税价格。在确定应计入的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时,应以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向境内销售该货物前,所发生的全部该类费用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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