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84306] 问题标题:关于退保事宜咨询 问题内容:您好,海关老师! 我司2012年10月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从国外退了一批产品回来,当时向上海海关交了近60万的保证金,保证在6个月内再出口。问题是在再出口报关时把贸易方式写了“一般贸易”,而不是“维修物品”,目前申请修改报关单,报关行认为难度太大,不知道还有其他的救助措施没有? 多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简要回答:从你提供的信息来看,原来出口货物应是进境维修,按照“修理物品”申报进口,而不是退运,所以再次出口仍应以“修理物品”申报出口。如果当初以“退运货物”申报进境的,那么再次出口应以“一般贸易”申报出口。对于事后的报关单修改与撤销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43号令)已有明确,请查询后按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