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59561]
问题标题:关于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的出口申报问题
问题内容:看了海关总署商务部税务局等六部委的公告(2009)第10号,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及2011年后推出的扩大试点的通知,首先我们公司已经是北京市的试点企业,按照文件规定,我们在人民币跨境结算的操作中,在新港报关出口的时候可以以人民币座位计价货币进行申报(一般贸易项下),而且不需要提供核销单,不需要外汇核销。但是我问了天津多家报关公司都说必须要提供核销单,请问新港海关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这种人民币跨境结算的情况下到底要不要核销单?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天津海关
报关员培训答:您好 根据相关规定,若贵公司属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相应的出口货物在申报时是可以用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的,不提供外汇核销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