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1771]
问题标题: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问题内容:您好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在青岛保税物流园区的应用。监管证件为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货物由物流园区外生产企业A报关出口至青岛保税物流园区入区内仓库B存储,此货物再从物流园区仓库转关出境到国外(此时在物流园区申报的出境备案清单的经营单位为区内仓库,贸易方式为保税区仓储转口代码1234)在转关出境报关环节是需要提供两用物项许可证的。请问此许可证应该由区外生产企业A提供还是由园区内仓库B提供?望能够给与答复,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第六条 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管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 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第七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时,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海关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出口申报时,出口经营者应当提供上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