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3845]
问题标题:关于进口黄金制饰品事宜
问题内容: 我司想开展进口黄金制饰品业务,看海关税则,监管条件为J(即需要金产品人总行进口批件)。我司人员至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分行询问。中国人民银行答复,此批件已不归他们管理。现我司想了解此批件应由哪个部门管理审批,我司应如何办理? 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大连海关
答: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2008年3号公告有关规定, 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货物进出口通关时,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间进出的黄金及其制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黄金及其制品,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黄金及其制品,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黄金及其制品,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