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7290]
问题标题:关于中国-自由贸易区流动证明
问题内容:海关老师,你好!我想问一下,来自和中国订有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的货物,如果没有流动证明是不是就不能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的优惠待遇了呐?有了这张证明是不是到有协议的东盟国家也能享受优惠待遇呐,谢谢,请帮忙解释下。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按照2011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流动证明”是指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经过我国关境运往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其他成员国时,我国海关根据东盟国家签证机构签发的中国一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地证书(FORME)而签发的、用于证明所涉货物具备东盟国家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经过我国关境运往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其他成员国,符合公告所列条件的,可以向我国海关申请签发流动证明。另外,对于原产自东盟的货物入境,只要满足主动申报、提交真实有效的原产地证书和符合直接运输条件的,均可享受东盟协定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