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53721]
问题标题:关于返修货物的净重问题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领导,我是河南的一家出口企业,我司于09年从上海港出口到土耳其一批墨轮,由于质量问题于2010年9月份退回我司进行修理,并在上海海关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在海关质押了规定的保证金,于2011年一月份返修出口至土耳其,在货物出口后发现货物其中的两种产品的净重有一定的差异,在办理退保证金的环节上海关领导认为与进口时的净重不符,不予退保证金,我们写了好多情况说明还是不予认可,于是我们要求报关行改出口报关单,但是被海关拒绝,我司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情,货物出口到现在已经有7个多月了,保证金还是没有退至我司,我司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此事,请海关领导明示,感激不尽!!!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二)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三)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五)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六)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格式见海关总署令第143号附件1),并相应提交下列有关单证: (一)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二)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三)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贵司申请报关单修改应符合上述情形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建议贵司对造成进出口相同货物净重差异的根本原因核查清楚再研究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