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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减免税货物退运[192395]

 问题编号:[192395]

 问题标题:减免税货物退运

 问题内容:我公司以国家鼓励项目办理免表进口一台设备,进口至现在超过一年,这台设备安装后一直无法正常使用,现在想将这台设备退运原进口国。请问进口时缴纳的增值税可以退吗?(税务局能为我司开具未抵扣证明),能退多少?有没有相关法规依据?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进口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当报主管海关核准。 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持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 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海关不再对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减免税货物补征相关税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如有未竟事宜,请拨打0532-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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