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55352]
问题标题:保税港区码头企业卖废旧物资、使用过固定资产,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内容:我司为海沧保税港区的码头企业,之前增值税相关问题归海沧国税管。现海沧保税港区成立了,国税表示以后增值税的相关问题不归国税,而由海关管理,并告知依据海关总署第19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但因我司并非进出口企业,仅在出卖经营用的一些废旧物资及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涉及缴纳增值税。在咨询海沧海关保税监管科时,又被告知这类东西的出关只须备案登记,并不存在海关征税的问题,具体纳税问题海关不管。 所以非常困惑~~~因为实际生产经营中,购买方需要我司提供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如果没有明确的解决办法的话,确实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了一些困扰。烦请贵关人员给予明确的答复,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外贸知识答:1、增值税属于海关代收税种,需要企业向海关申报报关单才存在征税问题,且海关不提供增值税发票,只有税单。 2、“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如果企业原已申报进区货物,重新出区应再向海关申报,并缴交增值税。如果企业当时未申报,属于保税港区成立之前就已经在使用的物资,无需申报.建议企业向国税部门说明情况,由国税部门予以出具相关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