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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请教有关集装箱报关问题?[146956]

问题编号:[146956]

问题标题:请教有关集装箱报关问题

问题内容: 您好,我们是一家租赁集装箱的物流企业,我们在鹿特丹的公司将集装箱租赁给国外的客户,由国外客户装货将集装箱和货物发货至北京进境,国内收货人报关清关,取得货物并卸货后将集装箱还给我们。我们再在北京找出口鹿特丹的客户,把集装箱租给他们,由他们装货报关出境。然后循环往复。我想请问一下,这样的话我们的集装箱应该如何申报?连同货物一起报,还是独立申报?如果独立申请应该报哪个号?由收发货人申报还是由我们申报(集装箱进境时的收货人跟集装箱出境时的发货人不一样)?是应该报一般贸易、租赁贸易还是暂进暂出(因为集装箱进境时的收货人跟集装箱出境时的发货人不一样,这样可以报暂进暂出吗)? 另外,我们还有一些属于国内的集装箱,想请问一下在国内的集装箱可以申报暂时出境然后再复运进境吗?如果可以出境和进境时的暂出暂进的报关人是否需要为同一人?是否也需要遵守6个月内复运进境的规定? 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规定,符合该办法规定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无论其是否装载货物,海关准予暂时进境和异地出境,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无需对箱(厢)体单独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暂时进境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于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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