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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外资设备物品[156232]

问题编号:[156232]

问题标题:外资设备物品

问题内容:您好! 我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生产产品属允许类,现准备进口一批设备,此批进口设备额度是属投资总额以内注册资本以外(投资总额380万美元,注册资本250万美元)。 请问此类设备进口时需提供哪些资料,怎样办理? 急,望尽快回复,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署令第103号)第四章的有关内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到海关现场办理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及验放手续时,应当递交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内容相一致的纸质报关单、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件以及海关要求的随附单证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包括:(一)合同;(二)发票;(三)装箱清单;(四)载货清单(舱单);(五)提(运)单;(六)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七)进出口许可证件;(八)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有关单证。涉及协定税率、优惠税率的还应提交原产地证。是否需要其他监管证件,请你司根据《进出口税则》中列明的进口商品编码进行查询。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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