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56372]
问题标题:关于ECFA项下出口货物的报关单申报
问题内容:尊敬的北京海关,您好!根据总署200号令和2010年第9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对于ECFA项下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X+“:”+需证商品序号,同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复印件或电子数据。请问电子数据是什么系统中的电子数据,贸促会的电子数据是否可以,以什么形式提交海关?对于“补发”证书,在出口报关时无法申报,事后是否需要补充申报?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Bgyedu.CoM答:您好,目前,出口申报涉及原产地证书的,以证书复印件为准。ECFA相关规定中,目前只涉及进口补充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