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56983]
问题标题:保税区一日游
问题内容:你好!有问题请教。我公司(外资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有旧设备(公司自己用过的)要一般贸易出口到保税区,然后区外另一中外合资企业(新公司)以现物投资方式从保税区再进口这些旧设备(是国家鼓励项目且不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请问1.进口方是否可以办理征免税证明?2.进出口方涉及到商检A、B证的是否需要做?3.涉及到自动进口许可证(O证)是否需要做?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进口商品能否办理减免税证明应依据相关国家减免税政策来定。具体请提供详细商品资料和项目批准证书到现场海关减免税科咨询。监管方式代码“5300”,简称“设备进出区”,全称“设备及物资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从境内(区外)购进的自用设备、物资,或将此类设备、物资销往区外,结转到同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另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企业,以及在境内的退运、退换。该种贸易方式项下无须提供通关单。其他情况,请按要求提供通关单或其他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