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57017]
问题标题:关于编号156987 合金钢退税的问题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已经两次拜访天津新港海关接单处,因为接单处只能给口头回复,不能给书面回答,所以接单处建议我司做这个业务咨询,希望能够得到贵关的明确的书面答复,非常感谢!原问题如下:你好,我司为海关AA类企业,年缴纳税款3亿多人民币。2010年,我司因为对税则不熟悉,将合金钢按照非合金钢申报,北京海关以我司提供的材质单为依据,让我司补交的了67万的税款。同时我司发现,2009年10月-2010年10月,我司因为合金钢问题多交的关税高达295万元人民币,但是北京海关认为我司的关税都是在天津海关交的,应当找天津海关退税。我司2010年10月将材质单和明细递交到了天津新港海关,但是新港海关认为我司提供的资料不全,没有受理。我司从2010年10月开始,已经按照正确的税号申报。2010年10月以前的货物已经全部用于生产,没有库存,因此CIQ以及CCIC不能为我司做合金钢的鉴定。这种情况下,我司能否以发货方提供的材质单为依据,向天津海关申请退税?我司是否具备退税的条件?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天津海关
答:您好!关于企业申请退税,法规文件有明确规定。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关于退税的相关规定,到天津新港海关接单处办理具体退税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