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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外国籍船舶国内港口续航,更改港口的咨询[157047]

问题编号:[157047]

问题标题:关于外国籍船舶国内港口续航,更改港口的咨询

问题内容:青岛海关: 您好,我公司处于河北唐山市。我公司代理的一条外轮原计划在我港卸载完毕后空船驶往大连港,但离港后在航行过程中。接到公司指示原来的装载计划由于有争议取消,改靠贵省某港口。当时船上有我港签发的海关关封,但是港口名称为大连港。根据过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1991年8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九条第八项规定“船舶进境后驶往境内其它港口前,境外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转港报告书,并将海关关封完整无损地带交下一港口海关。境内船舶离港前,应当由海关在《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上批注。”但是根据新颁布的海关196号令该令已经过期无效,但是在新的规定中没有明确的指示船舶改港后,应如何处理。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快速增长以及港口的发展建设速度越来越快,船舶改港这种情况越来越多。就我们唐山地区来讲,现有港口就有两个,在建一个。很多船舶来我国港口装卸货往往预订几个港口,提单和信用证上装卸货港往往标注为“中国主要港口”。该轮改港后船公司致电我公司,我公司请示我出海关,我处海关对该轮改港予以同意。但当该轮到达贵省某港口后,该处船舶代理因为关封上的到达港口名字为“大连”而不是“烟台”要求我处海关重新签发关封,我处海关认为该轮已驶离我港口辖区,对现在的船舶状况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如果签发关封是不严肃不符合海关监管规定的。同时通过对方代理反馈,关封船舶保存完好,无任何破损。而且该轮在我港未发生异常现象,关封中对该轮驶离时的状况描述清楚。因此,不会签发新的关封。但根据贵省该轮代理反馈,该港海关必须要新的关封,只要把关封港口名字改过来就行。对此事,我公司束手无策。恳请贵关的业务指导。万分感谢! 报关员考试网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96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在境内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驶离地海关应当制发关封。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妥善保管关封,抵达另一设立海关的地点时提交目的地海关。未经驶离地海关同意,进出境运输工具不得改驶其他目的地;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改驶境外。” 你公司咨询情况,按照196号令的要求,应去驶离地海关讲明改港原因,提出重新制发关封的申请,驶离地海关根据具体情况办理。并持新的关封驶往新的目的地。 若船舶擅自改港而不通知驶离地海关,本身已经违反196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到达海关因为关封目的港海关为非本海关而拒绝办理海关手续也符合海关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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