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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139408]

问题编号:[139408]

问题标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问题内容:201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可否理解为我企业是A类企业并适用海关出口无纸放行政策,如果我司的代理报关行是B类则我司不能享受无纸报关?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分类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因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同导致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抵触的,海关按照以下方式实施:(一)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二)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根据该条的规定,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是原则,只有在管理措施相抵触时,才按照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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