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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境外租赁国内设备的临时出口,再进口[139283]

问题编号:[139283]

问题标题:境外租赁国内设备的临时出口,再进口

问题内容:尊敬的北京海关,境外机构租用国内设备一台,8426491000 履带式自推进起重机械监管条件为:O 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 进口 。我想请问阁下,1.出口时,我们提交的文件除了 租赁合同,装箱单,商业发票外,还有什么文件需要,按什么方式申报出口呢。2.设备租赁结束返回中国,入境时,我方还要提供单据,按如何方式申报,是否要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呢。 烦请阁下给些建议。十分感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租赁期在一年级以上的,监管方式“租赁贸易”。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租赁不满一年”。“租赁贸易”期满复运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租赁不满一年”期满复运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租赁进口货物属于有条件对外付汇范围,可以签发进口付汇报关单证明联。租赁出口货物需要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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