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39511]
问题标题:如何申请CR号码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因业务需要在大陆空运货物到欧洲。近日网上消息显示,欧盟跟中国的新政策,空运要提供随货单据,提单上写报关海关编码,报关金额。出口商要注册一个CR代码,要在所有的出口单据上注明。。。请问,如何申请CR号码和海关编码,去哪申请办理?之前我们空运货物都是通过货代公司办理报关等业务,但是提单上的出口商还是显示我司。这个新政策出来后,如果要在提单上显示我司是出口商,那么CR号码和海关编码也必须是我司的么,还是可以用货代公司的CR号码和报关编码?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按照总署41公告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向海关提交快件KJ2、KJ3报关单时,应当申报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单位编码和商品编码。CR number是指经营单位编码,即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后,海关对其核发的10位编码。若你司无CR number,申报时须委托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在海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作为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