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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关:有关报关单的出口退税专用联[141445]

问题编号:[141445]

问题标题:有关报关单的出口退税专用联

问题内容:您好,向您请教下:海关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会有报关单的出口退税专用联出来?我们是在国内A公司买的货物,也可以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出口到国内的出口加工区。可是因为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也就是说那货物是我上家的上家是国外厂家),所以我们就不能有报关单的出口退税专用联,所以哪怕我们是在国内买的货物也可以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申请退税。帮忙解惑了,谢谢您百忙中帮忙!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南京海关

答: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国务院令第38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第27条规定,“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其出口退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具体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二)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海关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三)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物品的清单,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海关查验后放行。上述货物或物品,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税,不予退还。(四)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须将国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经营商品运至加工区内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应报经商务部批准,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其运入加工区的货物,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请务必以海关业务现场的实际办理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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