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1908]
问题标题:关于报关单规范申报
问题内容:您好,我有以下问题咨询。近来,南京海关在全关区推行报关单规范申报工作,各现场海关也在积极推行此项工作,作为报关行,我们也完全按照海关的要求来实施这项工作。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我们也碰到了以下问题: 1、QP4.0系统在输入商品编码后,是可以弹出一个窗口,上面有显示各种要素的名称,我们是不是可以直接在对应的文本框内填写相应的内容?还是必须要将要素的名称再填写一遍,然后在填写对应的内容?例如,FOXCONN牌的连接器,85369000,其中有一个要素为品牌,我们是在品牌后直接填写“FOXCONN”还是填写“品牌:FOXCONN”? 2、苏州地区,通关的很多产品都是电子零件,型号种类繁多,按照目前苏州海关的要求是:在填写完其他要素后,将型号填写在最后,对于有很多型号的,不能在型号后加“等”,而是需要在备注栏录入其他的型号,直至备注栏无法录入的情况下,才能在备注栏末尾写上“其他型号见随附资料”。按照总署关于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说明: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2、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以及监管的要求为准。” 其中说到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没有写明具体应怎样填写。按照目前的做法,即使把所有的型号打在备注栏,在打印出的纸本报关单上,也只能显示出一行所录入的数据,给报关员操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针对以上事宜,不知南京海关能否针对本关区的特点,制定出统一的文本,让所有报关员能按照文件的要求,进行标准化操作。感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南京海关
答: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 1.由于预录入时窗口提示的各规范申报要素情况,在提交给海关时并不显示;海关审核报关单时,只能看到企业实际的录入内容,也就是录入完毕后合成的“规格型号”栏内容,因此建议:在规格型号字段长度允许的情况下,请尽量先录入申报要素名称再录入对应的内容,当字段长度不够时,对其中不写说明也不会产生误解的内容,可不再重复要素名称,但对仅录入一些数字的情况,建议仍要录入要素名称。录入完毕后,可自己阅读报关单表体的“规格型号”及“备注”栏; 2. 对电子零件型号繁多的问题,在实在录入不下时,可注明“**型号等”或“详见备注清单”、“详见补充申报”等,但不能其他栏为空却直接录入“详见……”。对打印的纸质报关单上仅显示一行的问题,只要电子数据有,可以在单证上手工填一下; 3. 由于规范申报管理工作刚刚起步,我们也在对关区规范申报工作进行摸索、调研,关区进出口的税号太多,对哪些情况录入有困难,我们还没有完全摸清底,因此目前尚无法制定统一的文本,敬请谅解。有问题,可及时与海关沟通、解决。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请以业务现场的实际办理结果为准。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