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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关:暂时进出口机器[144362]

问题编号:[144362]

问题标题:暂时进出口机器

问题内容:我司为无锡的1家企业,拟向日本一家厂商进口1台络筒机试用半年后归还厂商,但出口时并非退回日本,而是要直接帮厂商出到西班牙参加展览。现有几个问题要咨询: 1.是否可以暂时进出口形势进出口? 2.是否以交保证金形式? 3.需要O证吗? 4.是否只可6个月?6个月是指从交保证金到退保证金的时间? 5.如果要从上海港口转关到无锡海关办理清关,有什么特殊手续?急盼回复!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南京海关

答: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分别答复如下: 1. 请查看海关总署令第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了解有关暂时进出口的规定,暂时进出境审批属于海关行政许可事项,你司货物情况能否办理须以海关业务现场的实际办理结果为准; 2.根据上述文件第8条第2款规定,“除另有规定外,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主管地海关提交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 3.请您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00八年第7号令《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00八年第6号令《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了解; 4.文件第7条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5.请查看海关总署令第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了解转关手续的规定。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请务必以海关业务现场的实际办理结果为准。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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