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4219]
问题标题:征免税证明可以代替O证吗?
问题内容:请问老师:厦门海关办理的征免税证明可以代替O证使用,是吗?因为我司已经在贵关申请征免税证明,同时设备商品编码上有O证的监管条件,但是去机电办网上申请O证时候,遇到了一个大问题,我司的设备是数控并且金额比较大,系统提示要经过招标采购。因此无法办理O证。听前辈说,只要有厦门海关出具的征免税证明,就可以代替0证,不用再去另外办理O证啊。怕前辈说的有误差,所以跟老师再确认一下。如果可以的话,就好办了。谢谢老师指教。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 两者的管理出发点及指向对象均不同,一为管税,另一为管证,不能简单等同。根据现行规定,进口涉及自动进口许可证(O证)的机电产品,有下列方式可以免证: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但该设备提前解除监管则需规定补证;2、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的新机电产品的可暂免自动进口许可证。如系在外商投资总额外以自有资金进口的机电产品,或外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新机电产品,经使用企业业要求提前解除监管,亦均须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践中,是否为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内机电产品,海关一般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注明为投资总额内的设备物料清单、减免税证明等结合来认定。3、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机电产品,但从特殊区域进入境内的机电产品应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