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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完以后,能够修改预录单货物计量单位和单价[144722]
题编号:[144722]
问题标题:尊敬的海关老师:报关完以后,能够修改预录单货物计量单位和单价?
问题内容:尊敬的昆明海关老师:新年好! 我是浙江一家出口水钻的工厂,上个星期在贵海关报关了一票水钻货物,HS编码为:7018100000,以前我们都是在宁波和上海报关,水钻货物单位都按“包”计量的,报关没有任何问题。这次我们做资料都是按包做的,结果报关员说贵海关报水钻只能按千克这个单位来报,但是,报关的时候报关员也没通知我们,就改了货物单位为千克,单价也修改了,结果目前造成我司已经按单位包做了出口发票开了增殖税发票,而预录单的单位则是千克,退税就无法办理了。 现在,我们询问报关员想让他帮我们修改预录单的单位和单价,报关员回复我们贵海关不允许修改,所以,特发次邮件向贵海关老师咨询。现在我们能够修改预录单,把单位改回我们实际发票上的“包”,还有单价修改为实际的单价。望回复! 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昆明海关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咨询关于海关能否修改预录单货物计量单位和单价的问题,实质上涉及到关于如何执行海关法定计量单位规范申报的问题。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公告2008年第52号)中“三十八、数量及单位”项下内容已经明确规定:凡报关单的数量及单位“应按进出口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报,法定计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计量单位为准。”因此,根据您所提供的HS编码为:7018100000出口报关货物,其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计量单位,的确就是“千克”而非“包”,也就是说,当您向海关申报出口上述货物时,必须按规定选择“千克”作为报关单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进行申报。 当然,如果您实际成交的计量单位及数量与规定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确实不一致,海关也有相应的处理方式,您只需在报关时按照公告三十八条第(二)、(三)项内容的规定,在报关单栏目提供的第二或第三项中列明申报即可。 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