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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货物进口资料

问题编号:[102415]

问题标题:货物进口资料

问题内容:您好!我想请问我公司(港澳台独资)需要进口小汽车自用需要提供什么资料,以及程序如何办理?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根据署令1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贵公司如需进口小汽车应当先凭下列文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设立常驻机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正本和复印件;
(二)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正本和复印件(以下简称《注册证》);
(三)常驻机构报关印章式样;
(四)常驻机构负责人签字式样、身份证件正本和复印件;
(五)常驻机构中常驻人员名册,名册含常驻人员姓名、性别、国籍、有效进出境证件号码、长期居留证件号码、到任时间、任期、职务及在中国境内的住址等内容。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然后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申请车辆进境:
(一)《海关备案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
(三)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四)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常驻机构在进境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填写或委托报关企业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交经主管海关审批的《申请表》,并交验提(运)单、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常驻机构进境机动车辆,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如有疑问,可致电:0756-8161340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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