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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关于退税[125793]

问题编号:[125793]

问题标题:关于退税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关员: 您好!我公司以一般贸易进口一批毛料,并已经缴纳相关税费,但是由于某种原因,我公司打算将这批毛料退运出境。请问如果我公司退运该批毛料是否还能享受退税?盼复!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报关员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关税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如你司所述情况,属于上述规定情形,则可按上述规定申请退还原进口时缴纳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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