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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关:已出口货物部分被退回[126514]

问题编号:[126514]

问题标题:已出口货物部分被退回

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于2008年9月出口的一批货物到乌克兰,因部分货物质量问题,经与客户协商需将有质量问题的货物退回我公司,请问我公司应如何操作?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天津海关


答:您好 依您所述,退运复进境的货物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并征税进口。由于不了解实际情况,建议您提供相关单证联系实际进口的口岸海关咨询,以实际通关的口岸海关答复为准。 参阅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令〔2004〕0124) 第五十七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以上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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