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26840]
问题标题:关于对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的疑问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们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从韩国进口打磨机垫圈(HS编码 73182200),当时,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7号文(2009-12-28)规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HS编码 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200)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对于从其他地区进口的,要提供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否则,也要征收保证金。我们公司的货物韩国无法提供原产地证明,因此,只有通过征收保证金方式进口。现在,半年过去了,保证金不处理,我们一直无法取得报关单,也无法向韩国付汇。 请问,针对该条文,关于对保证金如何进行处理,海关有没有明确的公告。非常感谢!
Bgyedu.CoM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38号公告,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碳钢紧固件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进口经营单位可自2010年6月29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具体请直接与通关现场海关联系,以海关审查验核后确认为准。